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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01-27

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要求,适应我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新形式,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经研究,决定对《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修改《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各县(市)区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的表述为“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管局,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2.删掉第二部分工作要求中“(三)各县(市)区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登记事项的备案工作。”

此外,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12月31日起生效。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发布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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